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〖常德〗对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程序性思考
2017-12-26 17:12:08 字号:

  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,是中央的明确要求。对于报告的程序,中央文件只是提出了要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机制,按照议事规则和法定程序进行,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,文件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,但是提出了要求。各地人大应该根据实际,明确具体的程序性规定,确保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制度落实到位。

  从基层的实践来看,对于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,也还缺乏比较系统的程序规定,各地的作法也不一。是书面报告,还是口头报告?是向代表大会报告,还是向人大常委会报告?是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,还是向人大常委会领导报告?是向人大常委会机关报告,还是向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报告?收到政府的报告后,人大的处理方式也多种多样。是否交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?是否提交会议审议,是提交常委会会议,还是主任会议?审议之后,是否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?等等,这些都有待各级人大去实践,去完善。

  从实践来看,要规范程序机制,应该把握以下几个问题:

  一、规范报告的方式。从中央提出的要求本意理解,既然是重大决策,应该是非常重要、严肃的公务活动,所以以书面方式向人大报告,是必要和合理的。就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,必要性、可行性作出说明,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,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,只有以书面方式,才显得正式和规范,这应该是没有争议的。至于在书面报告之前,有关领导或机构负责人互相交流沟通,不应视为正式的报告。

  二、规范报告的形式。作为书面报告,是表述为《×××的议案》,还是《×××的报告》?这可能就要政府根据报告的内容来决定了。如果是提交议案,政府肯定是希望人大给予一个答复或结果,作出决议决定。这其中有一部分重大决策是法律有明确规定,必须提请人大批准的,也有一部分重大决策,政府有选择何种报告形式的“自由裁量权”。对于一般只是“告知”性质的事项,则可以以报告形式。在基层的实践中,具体采取哪一种报告形式,政府和人大有关领导或机构应该事先沟通、协调,共同研究,达成一致。

  三、规范报告的对象。就是政府报告的对象问题,这里只讨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问题。向代表大会报告,一般都是特别重大的问题,都有非常严格的程序规定,不需要讨论。对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,则可以有多个选项:是报告人大领导?还是报告人大常委会,或报告主任会议,还是报告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?政府如果是确定向人大提出议案,则肯定是报告人大常委会无疑了。但如果只是“告知”性质的报告,可能还会有分歧。这则需要人大在议事规则或办理程序中予以明确。在基层实践中,给人大领导报告工作,递交专门的工作报告,是比较普遍的,是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方法之一。但从重大决策的涵义来看,对人大领导个人报告,显然是不合适的。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,不像政府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。向主任会议报告,也是实践中的作法之一。按法律规定,主任会议只能就程序性问题进行研究,不能作出实质性处理意见,但在基层的实践中,有时也存在由主任会议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的现象。向常委会工作机构报告,这是实践中比较少。向人大专门委员会报告,这在县级人大来讲,还是新情况。按法律规定,人大专门委员会有监督职能,可以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。有关部门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是正当的,但涉及重大决策,专门委员会能否代表人大接受政府的报告,这种作法还值得探讨。

  四、规范对报告的处理方式。就是要明确和规范人大对政府关于重大决策报告的处理方式。对于向常委会会议提交的议案,则按议事规则纳入常委会议题进行审议。对于其他事项重大决策的报告,人大的处理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:(1)送常委会组成人员阅知,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收集反馈意见。(2)根据重大决策的内容,交由对口联系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,提出意见,向主任会议报告后,向政府反馈意见。(3)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的,则将意见反馈给政府,由政府再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或提出议案。

  五、规范对报告的处理结果。除了一般“告知”性的报告外,不管是人大常委会、主任会议审议,还是专门委员会研究,都应该对重大事项决策前的报告,有一个结果或者是说法,表明人大的态度。所以要明确对于政府向人大报告之后的一个处理结果。对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,人大常委会应当作出决议或决定;只是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情况的,常委会则可以形成审议意见;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的,一般要形成会议纪要。向专门委员会报告的,专门委员会也应该作出一个比较正式的答复。总之,对于政府重大决策的报告,人大都应该以严肃、认真的态度对待,作出正式、规范的回应。

来源:临澧县人大

作者:李华

编辑:redclou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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